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5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3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59468652
法定代表人:吴泽广,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左占,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占、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左占、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彦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