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3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59468652。
法定代表人:吴泽广,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左占,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左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左占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左占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3940帐户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