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3736号
原告:临沂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发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临沂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水发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中建三局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