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菏建集团金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民一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集团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上诉人山东菏建集团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菏建集团金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