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91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8元,由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伟东
法官助理 多 超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