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217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58.33元,由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斌华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琳
人民陪审员 欧玉玲
书 记 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