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491民初2176号
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一建公司)、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一建珠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聂斌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玉玲、陈玉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军、肖宇行,被告韶关一建公司和被告韶关一建珠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真、张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韶关一建珠海公司系被告韶关一建公司的分公司,因此,被告韶关一建公司须与被告韶关一建珠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
两被告主张《付款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从2018年2月12日签订《付款协议书》至两被告主张其被胁迫之时,已远远超过一年期限,故两被告主张撤销该《付款协议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和两被告均须按该《付款协议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付款协议书》已经确认截止签订该协议之时,原告全部的工程款数额为7425977.54元,已支付4550000元,剩余款2875977.54元,本院对该部分数据全部予以采信。签订该协议之后,两被告又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00万元,即两被告全部已付工程款为555万元,两被告欠付工程款1875977.54元,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原告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在已存在《付款协议书》的情况下,两被告主张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更何况,即使按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实际工程量仅少于《付款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工程价款几十万元,该几十万元虽然绝对数量并不小,但相比总工程价款700多万元,比例并不太高,不重新鉴定并未造成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如不按期支付欠款,将支付利息2%(2019年1月30日付清)”,支付利息2%具体是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未明确约定,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相应的利息请求。但原告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有误,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相应的利息应从超期支付日逐笔计算,即2018年4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5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6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9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9年1月31日起以75977.54元为基数,每一笔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均为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其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第一份合同的相关情况:
原告(乙方)与被告韶关一建珠海公司(甲方)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珠海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市政及配套工程长隆东路近期道路施工合同》(以下称为第一份合同),合同编号为G*****130128,陈岳川作为被告韶关一建珠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工程名称为:珠海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市政及配套工程长隆东路近期道路工程。合同价款455万元。以上工程数量为设计图工程量,结算时按设计图纸,增加工程数量按实际结算。第2.1条: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机械设备进场,进场甲方付给乙方50万元工程款作为备料款。工程每施工100万元的进度款,甲方付给乙方80万元进度款。沥青面层完工6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90%,工程款的95%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十天内一次性付清。第2.2条违约责任:拖欠款按每天1%利息作为罚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第9.2条合同严重违约:签订合同后甲方不给乙方做或者另选分包商施工的;乙方不履约进场的或将工程转包的。以上四种情况都属于合同严重违约。第9.3条违约金的数额:合同严重违约的一方要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3%作为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2014年2月8日,陈岳川使用“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长隆项目专用章(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的印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竣工结算书》,其中还附有一份《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并由陈岳川以“负责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前述合同的工程审定造价为5353912.14元,已支付金额为400万元,质保金额为267695.6元,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的内容如下:
序号
施工项目及施工部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4cm厚细粒式改性沥青砼
26874.57
75
2015592.75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另增加工程见签证单2
2
6cm厚中粒式普通沥青砼
26874.57
69
1854345.33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另增加工程见签证单2
3
Pc-3透层0.5L/㎡
53749.14
4
214996.56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另增加工程见签证单2
4
Pc-3透层1.0L/㎡
26874.57
8
214996.56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另增加工程见签证单2
5
下封层
26874.57
22
591240.54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另增加工程见签证单2
6
机械进退场费
5次
15000
75000
见签证单1
7
废料补偿
148.35吨
500
74175
见签证单3
8
景观大门两侧沥青改造
1
25000
25000
见签证单4
9
加厚层
174.1立方米
1150
200215
见签证单5
10
路面清扫
1项
10600
10600
11
新增巴士站
项
77750.4
见签证单6
12
结算总造价
5353912.14
二、第二份合同的相关情况:
2014年12月14日,陈岳川使用“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长隆项目专用章(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的印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分部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为第二份合同),并由陈岳川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合同编号为Z*****141214,工程名称:横琴新区(横琴岛)南端富祥湾沥青道路工程,合同造价为1566000元。结算时工程总价以实际完工的摊铺工程量结算。该份合同第2.1条、2.2条、9.2条与第一份合同一致。第9.3条则将3%改为了5%。
2015年1月15日,蔡利坤以被告韶关一建公司现场施工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横琴新区(长隆)南端富祥湾道路工程水稳层买料结算表》,确认金额为785280.1元。
2015年1月30日,陈岳川使用“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长隆项目专用章(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的印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竣工结算书》,其中还附有一份《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并由陈岳川以“负责人”的身份签字确认,蔡利坤、漆传喜也签署了名字。前述合同的工程审定造价为847902元,质保金额为42395.1元,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的内容如下:
序号
施工项目及施工部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4cm细粒式改性沥青砼
4793
75
359475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2
洒布Pc-3粘层0.5/㎡
4793
4
19172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3
6cm中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
4793
69
330717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4
洒布下封层
4793
18
86274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5
AL(M)-2透层1.0L/㎡
4793
8
38344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6
修补两次(厚10cm)
80
174
13920
详见签证单1
7
结算总造价
847902
三、第三份合同的相关情况:
2015年1月8日,陈岳川使用“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长隆项目专用章(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的印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分部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为第三份合同),并由陈岳川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合同编号为Z*****150129,工程名称:横琴新区长隆马戏团南路,合同造价为466000元。结算时工程总价以实际完工的摊铺工程量结算。该份合同第2.1条、2.2条、9.2条与第一份合同一致。第9.3条则将3%改为了5%。
2015年1月30日,陈岳川使用“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长隆项目专用章(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的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竣工结算书》,其中还附有一份《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并由陈岳川以“负责人”的身份签字确认。蔡利坤、漆传喜也在该结算表上签字。
前述合同的工程审定造价为476927.7元,质保金额为23846.3元,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沥青道路工程造价结算表》的内容如下:
序号
施工项目及施工部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6cm厚细粒式改性沥青砼
4093
112.5
460552.5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2
洒布Pc-3粘层0.5/㎡
4093.8
4
16375.2
结算面积按图纸结算
3
结算总造价
476927.7
四、关于原、被告之间对于工程款总数的结算情况:
2018年2月12日,许生伟以被告韶关一建公司(甲方)的名义与欧色以原告(乙方)的名义订立一份《付款协议书》,约定如下:
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施工合同付款一事,达成一致,施工合同编号:Z*****141214,G*****130128,Z*****15019及水泥稳定料款,合计结算款7425977.54元,已支付4550000元,剩余款2875977.54元。
明确2018年2月12日凌晨三点前支付现金30万元整,中午12点前转账欧色账户内,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552***********170,支付50万元。合计80万元。
甲方剩余款支付方式,将分期付款,按20万元/月支付给乙方。2018年4月20日支付第一期,然后每月20日支付20万元,直接至付清款项为止。甲方如不按期支付欠款,将支付利息2%(2019年1月30日付清)。
如果甲方不按协议执行,将承担经济责任。
拱北街道办的宋如安以及人社所李姓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
五、关于被告的付款情况如下:2013年6月21日付款50万元,2013年7月12日付款100万元,2013年11月13日付款100万元,2014年1月24日付款150万元,2014年12月25日付款50万元(收据注明“珠海长隆项目沥青道路工程进度款”),2015年9月25日付款5万元(收据注明“珠海长隆项目沥青道路工程进度款”),2018年2月12日付款30万元(收据注明“横琴长隆沥青工程进度款”),2018年2月13日付款50万元(收据注明“横琴长隆沥青道路工程进度款”),2019年1月28日付款20万元[收据注明“横琴新区(横琴岛)南端富祥湾道路工程--沥青道路工程进度款”]。
一、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875977.54元;
二、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1875977.54元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2018年4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5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6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9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2019年1月31日起以75977.54元为基数,每一笔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均为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全部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4.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874.29元,由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80.29元,由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共同负担22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斌华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琳
人民陪审员 欧玉玲
法官 助理 杨晓莲
书 记 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