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1568号
原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欧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行,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邱国兴
原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紫薇
书 记 员  李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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