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城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天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424号
原告: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惠家坪社区皂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彭昌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于同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15元,减半收取计40507.5元,由常德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艳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书 记 员 胡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