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事实与理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营口电厂与上诉人之间是锅炉除渣设备的买卖合同管辖,虽然上诉人负有安装所出卖设备的义务,但设备的安装只是合同随附义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能认定为设备安装工程。被上诉人曾因本合同纠纷于2017年将本合同及其他两个设备安装改造合同诉诸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其案由就是承揽合同纠纷。虽然本案争议合同人民法院判令双方另行起诉,但与本案争议合同形式完全一致的江苏苏龙电厂、华能威海电厂两个设备安装改造合同已经人民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根据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先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而且合同约定在上诉人所在地管辖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改造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华能营口电厂一期1号锅炉干除渣改造工程(仅限于1号炉范围):包含土建工程(包含所有土建材料费用),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电气、热控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特征,故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因双方工程施工所在地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故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