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304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A704、A701。
法定代表人:谢桂芳。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