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润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润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612号

原告: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委会东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向春,总经理。

被告:北京***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燕水佳园甲14号-7。

法定代表人:郑亚军,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晨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