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7-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18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梅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