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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南京鸿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果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8642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鸿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果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崔 民
书记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