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有强与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1民初816号
原告胡有强,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371537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有强诉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在开封市未名府项目工地现场拆卸静压桩机过程中受伤,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工程系被告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并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故此,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退还原告胡有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