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胡有强、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21号之一 原告:胡有强,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0803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博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汉兴路交汇处开封日报社14楼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40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有强诉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博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需补交诉讼费,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胡有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有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有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