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21号
原告:胡有强,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0803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汉兴路交汇处开封日报社14楼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胡有强诉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胡有强诉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