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787号
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08033M。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盛华街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LB5T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7元,由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