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060号
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0803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1350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