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059号 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开封市东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东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69元,由原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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