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再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系***丈夫,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济阳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02民申87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发现导致事故发生的吊车所有权归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隐瞒这一事实,应当认定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要求追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立案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没有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直接变更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驳回了对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诉求,审理程序违法,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原审在未查明案涉肇事车辆权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当。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13052元,退还***。 审判长 郭 桥 审判员 *** 审判员 **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