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系***丈夫,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与稻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08033M。 法定代表人:***,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72656U。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JJRN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美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