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1549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银行账户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法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