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25民初280号
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XEWR0Q。住所地:兰考县城区和平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2元,由原告河南昌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