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857号
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湖北路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计3178元,由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