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580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517552。

法定代表人:施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蓉蓉、吴荣发,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灵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X039XX。

法定代表人:万乔。

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蓉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175000元。2017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由原先的175000元变更为22000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工程款525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1500元,工程完工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五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000元。同年5月10日,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后工程完工,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向被告开具了167500元剩余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被告一直拖欠该款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杭州钱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即乙方,于2018年11月26日名称变更登记为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小飞快充(浙江)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甲方,于2018年12月10日名称变更登记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江南岸艺术园集中式小站充电桩1600KVA配电工程,工程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区,工程内容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配电工程,包含但不限于1600KVA、1250KVA变压器、配套高压柜、低压柜等相关设备更换、改造、维修、实验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75000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承包款52500元,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款70000元,工程施工完毕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款525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等。2017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价款由原175000元变更为220000元;付款方式为《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承包款52500元,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款101500元,工程施工完毕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款66000元等。

2017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52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5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52500元。2017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67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12月18日认证抵扣。现原告以被告逾期未付工程余款,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利息损失,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损失系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2019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6%计息,依据不足,故予以调整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7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1元,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雁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