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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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镇梅仙村盈钱路梅仙段17号2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517552。
法定代表人:施红波。
委托代理人:花蓉蓉,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灵隐路32号5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X039XX。
法定代表人:万乔。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67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费28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其开户于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1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共计262.46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万乔应于2021年8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67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费282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8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