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422民初1017号
原告辽源市石泾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辽辽源市石泾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辽源市石泾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石泾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辽源市石泾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