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422民初603号
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车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计9285元,由原告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