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帝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千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2民初168号
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阳帝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千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春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报广砌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向朝霞,女,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严春发,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黄霞,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9年4月23日生,住光山县。
被告:***,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女,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农商行诉被告信阳帝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千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报广砌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朝霞、**、***、严春发、黄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诉讼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