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116号
原告: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元鑫贸大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栗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下东乡农电站。
法定代表人:刘祖治。
原告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蔡 晓
审判员 程 婧
审判员 马光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佩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