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旭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39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旭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XXX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4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旭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第三人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海淀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京0108民初114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614,996.01元的财产。后北京海淀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即本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7,614,996.01元的财产。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