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0966号
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6383637Q
法定代表人:俞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方,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处。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843986
法定代表人:钱高科,该工程处处长。
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