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克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庆五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1702执1668号

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安庆五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37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庆五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庆五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11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庆五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律师费1.8万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申请执行费877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1316083009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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