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吕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32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4329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