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70号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