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89号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