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760号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B座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040074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