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扬橡塑发展有限公司

***与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23民初2444号
原告:*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阳,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辉诉被告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