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扬橡塑发展有限公司

***与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民初字第05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名扬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0元,减半收取1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