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大众尚品装饰材料商行与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860号
申请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大众尚品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际商茂广场负一层D区-2-11号。
负责人:牛伯功,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铭,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阿福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紫馨花园1栋3-154号。
负责人:王文玉,经理。
申请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大众尚品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名下价值53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大众尚品装饰材料商行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大众尚品装饰材料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名下价值5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卜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