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马英江、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马英江,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5JT26R,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阿福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第70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
142000元(其中:工伤款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
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宿耀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