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治勇,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5JT26R,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阿福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其,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昌吉市米东区。
上诉人蒲治勇与被上诉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舜公司)、王进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蒲治勇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治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蒲治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蓝文瑜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钱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