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蒲治勇、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治勇,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5JT26R,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阿福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其,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昌吉市米东区。
上诉人蒲治勇与被上诉人新疆新天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舜公司)、王进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蒲治勇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治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蒲治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蓝文瑜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钱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