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阿克苏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财保31号
申请人:***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阿合雅镇果鲁克3村一组901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新城路9号1号楼11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庹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绘**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08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012165292802040200032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0月21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绘**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08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5.43元,由申请人***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臧苏红
审判员    范红霞
审判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丹丹
书记员    温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