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7民初836号之二
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乌什县新城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庹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雄,男,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勇,新疆任长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告:唐晓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一雄,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晓英,第三人王一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晓英达成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兰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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