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9864号
原告: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区科幻路9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耿静。
原告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马雪娇
人民陪审员 荣慧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玉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