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25民初250号
原告:云南锐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U4WG5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星体花园南区56栋1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4070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锐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锐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锐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