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58号
原告:上海汕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镇清,经理。
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
原告上海汕帛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汕帛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汕帛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6.50元,由原告上海汕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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