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443号
申请人:苏州河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1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799弄10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