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耀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2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交通大街324号(日月潭宾馆)。
负责人:***。
被告:德州耀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57号楼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德州耀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计2,5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于大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路杨
书记员***